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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华与被告青岛滨海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青岛滨海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李玉华,女,汉族,工人,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杨虹瑞,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滨海学院,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方希,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钰靖,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华与被告青岛滨海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滨海学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玉华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