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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鄂伟与被上诉人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鄂伟,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鄂伟,男,1983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雷一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荣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鄂伟为与被上诉人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鄂伟、被上诉人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田、荣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鄂伟于2006年9月进入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音传媒公司),2007年3月知音传媒公司正式聘用其从事《第一生活》广告经营工作。2010年1月12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约定基本工资,并约定鄂伟未提前三十天向知音传媒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知音传媒公司应在鄂伟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鄂伟当月工资。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鄂伟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支付方式仍延续原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方式继续用工。鄂伟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基本工资:2008年共支付鄂伟三笔工资:2月2日1760元、9月22日3682元、10月22日2026元;2009年共支付三笔工资:1月7日2583元、6月2日600元、9月2日600元;2010年共支付四笔工资:2月10日3984.54元、8月19日2040元、9月6日1155.4元、9月7日800元;2011年共支付六笔:1月10日1000元、1月24日5346.2元、4月26日639.8元、7月29日2953.37元、10月31日3079.37元、11月7日3000元;2012年共支付三笔:1月18日970元、1月20日1200元、7月3日610.37元;2013年共支付三笔:1月29日723.86元、2月1日650元、2月6日1500元。第二部分为广告业务回款提成。鄂伟的广告业务中回款金额为1848581元。2009年至2012年期间,鄂伟与盛世天爱健康体检中心签订3次全额体检置换和1次半额体检置换业务,即知音传媒公司的集团员工到该体检中心体检,体检中心在知音传媒公司的《第一生活》上投放广告,双方不涉及现金往来。此业务共涉及实际刊物版面金额为712600元。2011年12月31日,鄂伟书写情况说明:“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本人暂缓提成为31889.6元用来冲抵欠款27500(06.07.04.03)和尚导欠款14000(06.07.04.01)余款以现金补齐,需补交现金9610.4元。请批示。”知音传媒公司同意该申请,扣除了应支付给鄂伟的业务提成31889.6元。2013年2月14日,鄂伟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内容为:“本人鄂伟于2006年9月进入知音集团《第1生活》报社,至今为止6年多的时间,完成了《第1生活》广告回款200余万元,为报社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现由于自身发展原因,决定辞职,望领导批准”。之后鄂伟未再到岗上班。知音传媒公司为鄂伟缴纳了2007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7月18日,鄂伟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知音传媒公司:1、为鄂伟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如不办理,则应一次性向鄂伟支付相应的失业金损失14630元;2、支付拖欠的鄂伟2008年2月至2013年2月的基本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65495元;3、支付拖欠的鄂伟2007年10月至2013年3月广告业绩工资提成及经济补偿共计254517.15元;4、支付拖欠的鄂伟2009年8月至2012年5月体检置换广告业绩工资提成及经济补偿共计106890元;5、返还强迫鄂伟以现金冲抵的客户广告款共计8947.4元;6、支付鄂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419.5元;7、支付因拖欠鄂伟的基本工资、提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所要支付的赔偿金共计489321.65元;8、为鄂伟补缴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该委作出鄂劳人仲裁字(2014)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知音传媒公司支付鄂伟基本工资16500元(1100元/月×15个月)及业绩工资提成72654.1元;2、驳回鄂伟的其他仲裁请求。鄂伟与知音传媒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鄂伟请求判令知音传媒公司:1、为鄂伟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如不办理,则应一次性向鄂伟支付相应的失业金损失14630元;2、支付拖欠的鄂伟2008年1月至2013年3月的基本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65495元;3、支付拖欠的鄂伟2007年10月至2013年3月广告业绩工资提成及经济补偿共计277287.15元;4、支付拖欠的鄂伟2009年8月至2012年5月体检置换广告业绩工资提成及经济补偿共计106890元;5、返还强迫鄂伟以现金冲抵的客户广告款共计8947.4元;6、支付鄂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419.5元;7、支付因拖欠鄂伟的基本工资、提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所要支付的赔偿金共计489321.65元;8、为鄂伟补缴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知音传媒公司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知音传媒公司应承担的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鄂劳人仲裁字(2014)99号裁决书第一项裁决内容中的业绩提成应为165.4元;2、鄂伟到知音传媒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鄂伟承担。原审庭审中,知音传媒公司提交鄂知司(2006)9号文件即《第一生活》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规定现金广告业务员提成为到款的10%;抵物广告:大件贵重物品抵物广告(仅限房产、品牌汽车和空调等)业务员按审计价格的7折提取5%的现金。一般性的抵物广告,须事前上报并经相关部门审计认定,业务员可按10%提取物品。业务员对所经办广告业务的汇款承担全部责任。如广告款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清,将从合同到期后的第一个发薪月起在业务员工资中抵扣(直至扣完);广告款在合同约定到款时间期满后两个月后未付清的取消客户稿酬及业务员提成。鄂伟对该规定不予认可,认为其从未见过该规定。原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征缴,补办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对鄂伟要求知音传媒公司为其办理补缴社会保险手续的请求不予审理,鄂伟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张权利。鄂伟主张其书写的辞职报告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交辞职报告时存在胁迫、欺诈等致使其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对此不予采信。该辞职报告表明鄂伟系因个人原因辞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对鄂伟要求知音传媒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如不办理则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鄂伟提出辞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的规定,鄂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的规定,2011年2月15日至2013年2月14日两年内知音传媒公司仅支付了鄂伟10个月的基本工资,对鄂伟要求知音传媒公司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鄂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了基本工资标准,知音传媒公司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鄂伟支付基本工资15400元(1100元/月×14个月)。关于鄂伟要求知音传媒公司返还现金冲抵的客户广告款8947.4元的诉讼请求,鄂伟向知音传媒公司提交了要求冲抵客户广告款的申请,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申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其要求知音传媒公司返还现金冲抵的客户广告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鄂伟对知音传媒公司提交的鄂知司(2006)9号文件即《第一生活》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予认可,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无论是否存在超期回款的情况,知音传媒公司应按广告回款12%的标准向其支付业绩提成。且依照知音传媒公司认可的鄂知司(2006)9号文件即《第一生活》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规定的提成标准,扣除超期回款不应支付提成部分及鄂伟要求以提成抵扣客户广告款的部分,知音传媒公司已向鄂伟足额支付了业绩提成。鄂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知音传媒公司未向其足额支付业绩提成,因知音传媒公司同意向鄂伟支付业绩提成165.4元,对此予以照准。因体检置换广告业务不属于现金广告,鄂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知音传媒公司应向其支付提成,对鄂伟要求知音传媒公司支付2009年8月至2012年5月体检置换广告业绩工资提成及经济补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鄂伟要求知音传媒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业绩提成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加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应满足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前提。因鄂伟未举证证明其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过权利,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知音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鄂伟工资15400元;二、知音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鄂伟支付业绩工资提成165.4元;如果未按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鄂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知音传媒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四、驳回鄂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鄂伟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知音传媒公司:1、支付拖欠的2008年2月至2013年2月的基本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65495元;2、支付拖欠的2007年10月至2013年3月广告业绩工资提成及经济补偿共计277287.15元;3、支付拖欠的鄂伟2009年8月至2012年5月体检置换广告业绩工资提成及经济补偿共计106890元。鄂伟上诉认为:知音传媒公司拖欠其2008年2月至2013年2月的基本工资、2007年10月至2013年3月的广告业绩工资提成、2009年8月至2012年5月体检置换广告业绩提成,知音传媒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知音传媒公司关于工作交接的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知音传媒公司答辩认为:鄂伟是个人原因离职,一审判决鄂伟应与我公司进行工作交接符合法律规定,因鄂伟未与我公司进行工作交接造成了我公司的经济损失;鄂伟应提交证据证明基本工资没有足额发放,我方证据证明存在冲抵的情况;我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是按照鄂知司(200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鄂伟从事工作多年,对此是明知的,鄂知司(2006)9号文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审理期间,知音传媒公司提交以下证据:鄂伟超期广告来款统计表、鄂伟欠款广告客户来款统计表、鄂伟广告客户欠款明细,证明鄂伟经办的广告业务中有18万余元未回款,超期回款的有80余万元。鄂伟质证意见为:鄂知司(2006)9号文件只规定了合同约定到款时间期满后两个月取消业务员提成,有合同的部分超期回款金额是195900元,其余的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鄂伟用提成冲抵客户广告回款126023.5元,后自行向客户收回了垫付的广告款。鄂伟的广告业务回款中有195900元属于超期回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主要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理。鄂伟主张知音传媒公司应支付其2008年2月至2013年2月拖欠的基本工资。根据查明的事实,2008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知音传媒公司共计向鄂伟支付了工资40903.91元,未足额发放基本工资,鄂伟主张知音传媒公司支付拖欠基本工资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因鄂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了基本工资标准,故本院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鄂伟的基本工资应为51780元[(6×580)+(21×700)+(19×900)+(15×1100)],扣除知音传媒公司已发放的40903.91元,知音传媒公司应向鄂伟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10876.09元。原审判决知音传媒公司应向鄂伟支付工资15400元,知音传媒公司未提起上诉,视为对原审判决的认可。故,该判项应予维持。鄂伟主张知音传媒公司应支付其2007年10月至2013年3月广告业绩工资提成。根据查明的事实,鄂伟广告业务回款金额为1848581元,其中有195900元是超期回款。按照知音传媒公司提交的鄂知司(2006)9号文的规定,鄂伟的提成应为到款的10%,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了广告款在合同约定到款时间期满后两个月后未付清的取消业务员提成,故超期回款的部分应予以扣减。另鄂伟在职期间用其提成冲抵了客户广告款126023.5元,鄂伟未提交证据证明用提成冲抵广告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鄂伟在用其提成冲抵后已自行向客户收回广告款,故该部分冲抵的提成也应予以扣除。综上,知音传媒公司应向鄂伟支付的广告提成为39244.6元[(1848581-195900)×10%-126023.5]。鄂伟还主张知音传媒公司应支付其2009年8月至2012年5月体检置换广告业绩工资提成。根据查明的事实,2009年8月至2012年5月期间鄂伟该项业务涉及实际刊物版面金额为712600元,按照鄂知司(2006)9号文的规定,业务员可按10%提取物品,但该文件未规定抵物的具体标准。鉴于鄂伟为知音传媒公司提供了劳动,完成了体检置换广告业务,其也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院认为可参照鄂知司(2006)9号文中大件贵重物品抵物广告的提成方法计算该项业绩提成,按审计价格的7折提取5%的现金。故,知音传媒公司应向鄂伟支付2009年8月至2012年5月体检置换广告业绩工资提成24941元(712600×0.7×5%)。关于鄂伟提出的未及时支付工资及广告业绩提成及体检置换业绩提成的25%经济补偿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应满足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前提。鄂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知音传媒公司限期向鄂伟支付劳动报酬。故鄂伟要求知音传媒公司支付未及时支付工资及提成的25%的经济补偿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的规定,鄂伟提出离职的情形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办理工作交接的条件,鄂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综上,鄂伟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合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鄂伟工资15400元;三、鄂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二、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鄂伟支付业绩工资提成165.4元;四、驳回鄂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鄂伟2007年10月至2013年3月广告业绩提成39244.6元及2009年8月至2012年5月体检置换广告业绩提成2494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鄂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铭俊审 判 员  黄大庆代理审判员  左 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婧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