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大发与重庆中国农业银行垫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82号原告陈大发,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郭兴国,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住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21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65492-7。法定代表人胡泽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文峰,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甘愿,该支行员工。本院在审理陈大发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大发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5.50元,由原告陈大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斯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