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马甲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甲,李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705号原告:马甲,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李甲,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甲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马甲诉称:原、被告2003年相识自由恋爱,2004年秋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补领结婚证。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不安心打工,不听原告的劝说,为此,双方经常争吵。2007年7月23日女儿出生,孩子的出生没有改变被告的性格和改善双方的夫妻的关系,相反夫妻关系更加恶化,家庭开支均由原告一人负担,被告根本没有尽到做丈夫、父亲的责任。更有甚者,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于2015年年初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具状起诉,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依法承担。马甲针对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自然人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1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一组,证明被告及婚生女李乙的身份信息,李乙的出生日期为2007年2月23日。4、房产证复印件(寿县字第00011874号房地权证),证明婚后购置了一套房屋,位于寿春镇四季雅园2号楼202室。5、借条复印件二张,证明为购买寿春镇四季雅园的房屋借马乙、曹某26000元;借原告母亲管某某、父亲马某某53000元。6、安徽省寿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一张,证明婚生女李乙一直都是原告及其父母带。7、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一组11张,证明被告聊天语言暧昧,有出轨行为。8、录音光盘,证明被告有出轨行为。李甲当庭答辩:结婚以来已经有十几年的夫妻感情了,不同意离婚,以后会努力为家庭多付出。李甲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自然人身份情况。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涉案证据认证意见如下:李甲对马甲的证据1、2、3、4均无异议,马甲对李甲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对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李甲对马甲的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其中债务偿还了一部分,经本院审查,因李甲未能提供偿还债务的证据予以印证,故对马甲的证据5予以认定。李甲对马甲的证据6,认为证明部分不属实。经本院审查,因该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证据形式不合法,故对马甲的证据6不予认定。李甲对马甲的证据7、8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出轨行为。经本院审查,对李甲与他人微信聊天,引发马甲、李甲谈话、争执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03年马甲与李甲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04年秋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1月1日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2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李乙。2015年4月9日,马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决离婚。同时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寿春镇四季雅园2号楼202室住宅房一套。夫妻共同债务,尚欠马乙、曹某人民币26000元、欠马甲父母人民币53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马甲与李甲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可,目前因李甲与他人相处不当,致夫妻产生隔阂。但只要今后双方能多多沟通、消除误会,相互理解、互敬互爱、珍惜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马甲提出离婚诉讼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予以印证,故对马甲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甲与被告李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万宝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