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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麦世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麦世改,中山市国土资源局,麦世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70764152-2。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佩恒、曾永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麦世改,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4]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4]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麦世改未经依法批准,于2010年10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前进村××队土名“沙园”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建成一座二层砼结构建筑物,作住宅项目用途。经实地测量,占用土地面积为89.5平方米(折合01343亩),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一般农用地。根据《中山市坦洲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该用地有3.4平方米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86.1平方米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麦世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9.5平方米土地;2、限期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8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占用的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对非法占用的89.5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罚款1790元。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0日向麦世改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麦世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向麦世改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麦世改限期履行,但麦世改逾期仍未履行。市国土资源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89.5平方米土地;2、拆除非法占用的8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占用的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麦世改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4]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9.5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8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占用的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芸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郝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