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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志华与罗琼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黄志华,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罗琼梅,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华与被告罗琼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志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华以要寻求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志华负担。审判员陈坤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方艺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