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志华与罗琼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黄志华,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罗琼梅,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华与被告罗琼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志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华以要寻求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志华负担。审判员陈坤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方艺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