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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红与被执行人刘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刘同庆,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潘红,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刘同庆,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同庆、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0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