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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三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周建文与韩保才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文,韩保才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680号原告:周建文,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韩保才,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文与被告韩保才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文于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建文负担。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秋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