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三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周建文与韩保才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文,韩保才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680号原告:周建文,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韩保才,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文与被告韩保才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文于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建文负担。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秋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