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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山鲁南机械配件制造厂与山东郓城九州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鲁南机械配件制造厂,山东郓城九洲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梁山鲁南机械配件制造厂。法定代表人:李强,厂长。被执行人:山东郓城九洲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山鲁南机械配件制造厂与被执行人山东郓城九州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梁商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郓城九州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山东郓城九州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仓栅式蓝色半挂车两台。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