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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荣顺、张明丽、贺桂才、李德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荣顺,张明丽,贺桂才,李德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翔区凤翔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荣春,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荣顺,男,1987年2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5335211987********,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宁安村民委员会宁安组*号(现因另案羁押于临翔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张明丽,女,1990年5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5335211990********,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林园路***号附**号(系李荣顺妻子)。被执行人贺桂才,男,1975年4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5335211975********,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员工,住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宿舍。被执行人李德美,女,1986年8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5335211986********,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宿舍(系贺桂才妻子)。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临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荣顺、张明丽、贺桂才、李德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荣顺因涉嫌犯罪,现被羁押于临翔区看守所,现无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明丽长期一人外出打工,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李德美无收入来源,也无金钱给付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贺桂才系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员工,每月有固定收入,本院依法对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南塘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28483300835143612)进行冻结,鉴于款项冻结、提取期限过长,执行标的较大,此外被执行人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把执行情况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未能受偿,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也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法执字第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执行员  施应群执行员  李小军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段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