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云南百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徐彩彬、蔡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百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徐彩彬,蔡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云南百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文惠路31号。负责人苏涛,云南百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受云南百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彩彬。被告蔡蓉。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百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大物业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徐彩彬、蔡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百大物业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百大物业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彩彬、蔡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百大物业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百大物业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