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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叶荣兴与金华市贺顺高周波机械设备厂、王建梧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荣兴,金华市贺顺高周波机械设备厂,王建梧,陈美缘,陈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叶荣兴。被执行人:金华市贺顺高周波机械设备厂。被执行人:王建梧。被执行人:陈美缘。第三人:陈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荣兴与被执行人金华市贺顺高周波机械设备厂、王建梧、陈美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陈蔚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陈蔚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人申请书、义乌市佛堂镇鲁雅村民委员会关于叶荣兴的家庭情况证明以及义乌市公安局关于叶荣兴的死亡证明各一份。经审查,叶荣兴于2015年2月16日死亡,叶荣兴的法定继承人为父亲叶菁福、母亲盛珠凤、妻子陈蔚以及儿子叶舟洲。现叶菁福、盛珠凤、陈蔚、叶舟洲决定由陈蔚继承叶荣兴在本案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其余三人自愿放弃继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第三人陈蔚系叶荣兴在本案的权利继承人,其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陈蔚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巧军代理审判员  蒋攀云代理审判员  罗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陶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