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诉万福林、宋其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万福林,宋其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78-1号原告: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章伟杰,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萍,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福林,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宋其龙,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巢湖市居巢区。本院在审理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诉万福林、宋其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宋其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争标的物是东方新世界E113-114门面房,系不动产,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本案涉及到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宋其龙所在地均在巢湖市,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及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出发,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巢湖市人民法院处理。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答辩三点意见:其一是本案是因装饰装修工程产生讨要报酬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其二是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其三是万福林是公司发起人及股东,其所在地是无为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宋其龙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理由有:其一、本案是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不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其二、本案案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三、本案万福林住所地是无为县,宋其龙住所地是巢湖市,本院与巢湖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安徽唯伟装饰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其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宋其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丹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