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唐飞与阜宁县城市资产经营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飞,阜宁县城市资产经营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唐飞,市民。被告阜宁县城市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南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海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飞诉被告阜宁县城市资产经营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飞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飞负担。审判长 徐寿海审判员 顾 标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