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6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区康桥镇康桥东路1369弄A栋413室宿舍内,伺机窃得同事姚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并于次日上午在上海农商银行横沔支行ATM机上使用上述银行卡领取人民币3,700元。2015年3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全部犯罪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笔录,有关监控录像、账户交易明细、收条,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全部挽回,另被告人马某某能够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严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