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978号原告郭某某,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佟某某,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司机,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