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於亚文、李兵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於亚文,李兵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王志勇。委托代理人袁乾,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代为诉讼、代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周胜年。委托权限同上。被告於亚文。委托代理人余建丽,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兵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勇与被告於亚文、被告李兵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勇撤回对被告於亚文、被告李兵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志勇负担。审判员 王淑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梅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