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圣乐义与徐良琴、汪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圣乐义,徐良琴,汪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516号申请人:圣乐义,男,汉族,1947年11月10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徐良琴,女,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汪纯,男,汉族,1981年4月21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良琴所有的皖N×××××号宝马牌小型越野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