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巩向波、巩学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巩向波,巩学芳,韩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被执行人:巩向波。被执行人:巩学芳。被执行人:韩明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巩向波、巩学芳、韩明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桓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巩向波、巩学芳、韩明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伊丽霞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