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费文玉与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槽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文玉,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槽煤矿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737号原告费文玉,男,汉族。被告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槽煤矿,住所地奉节县汾河镇天池村2社。代表人张清传,该煤矿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文玉与被告奉节县白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槽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文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文玉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费文玉负担。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