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铜陵市隆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成开、许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隆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许成开,许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40号原告铜陵市隆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崔玉斌。被告许成开,男,汉族,1958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许志红,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隆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成开、许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洪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