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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林西县正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高海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县正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高海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林西县正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西县。法定代表人付占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海河,男,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西县正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海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 陈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