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子云与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云,赵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杨子云,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赵国栋,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杨子云申请执行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敖民初字第5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国栋在敖汉旗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艳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志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