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贞与被执行人邱春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贞,邱春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李贞,女,汉族。被执行人邱春媚,女,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贞与被执行人邱春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白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邱春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贞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26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白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符建全审判员 杜光才审判员 胡欠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金芸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