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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栗印书,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克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皇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