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栗印书,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克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皇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