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抚养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莲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