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郝天奎与春城修理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绥化市春城汽车轮胎修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绥化市春城汽车轮胎修理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绥化市春城汽车轮胎修理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绥化市春城汽车轮胎修理部无工商登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信息。故无法确定其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绥化市春城汽车轮胎修理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关洪岩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