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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戴正峰与姚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正峰,姚令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戴正峰。被告姚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正峰诉被告姚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正峰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正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正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