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牛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本院在执行蔡某某与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万敬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