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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牛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本院在执行蔡某某与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万敬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