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代职、肖兰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代职。被执行人肖兰英(系张代职之妻)。被执行人武汉诚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北洋桥村。法定代表人肖尚炯,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代职、肖兰英、武汉诚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垫付款610856元、违约金2443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的受理费5076.5元、执行费875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代职、肖兰英、武汉诚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代职、肖兰英、武汉诚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