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珍英与吴缙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吴珍英。被执行人吴缙夫。本院在执行(2014)丽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吴珍英与吴缙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缙夫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珍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被执行人无财产,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已经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尚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一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吴缙夫尚欠申请执行人吴珍英借款的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2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