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金华益康商贸有限公司与吕利华股权转让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华益康商贸有限公司,吕利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申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华益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淑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路,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利华,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金华益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利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三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金华益康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周志华审判员 庞世峰审判员 张语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康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