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秀敏与王晶山、贾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敏,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刘秀敏,女,195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钱勇,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敏诉被告王晶山、贾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秀敏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敏撤诉。审判长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智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