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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胜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凤有与史彦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有,史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胜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有,住宾县。被执行人史彦忠,住宾县。申请执行人王凤有与被执行人史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凤有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彦忠应当给付欠款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凤有与被执行人史彦忠于2015年5月5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