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胜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凤有与史彦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有,史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胜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有,住宾县。被执行人史彦忠,住宾县。申请执行人王凤有与被执行人史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凤有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彦忠应当给付欠款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凤有与被执行人史彦忠于2015年5月5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