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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亚丽与杨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丽,杨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张亚丽,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宁夏石嘴山市人,住该市大武口区。被告杨佰龙,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个体户,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原告张亚丽诉被告杨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丽、被告杨佰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亚丽诉称:被告于2011年5月以经营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4年10月29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及利息19万元。此后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偿还2万元,剩余部分推诿不还。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7万元。原告张亚丽向法庭提供证据有:1、欠条两张;2、账户交易明细两张,证明原告给被告借款15万8千元的事实。被告杨佰龙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为此款未到期,我当时出具条子的时候约定了3年的利息,所以我应该三年后给她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被告杨佰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亚丽借款158000元,并于2012年6月1日向出具160000欠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于2014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190000借条一张,并写明“包括三年利息”。后被告于2015年2月14日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借款日期为2012年4月27日。2014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注明“包括三年利息”,因此可以推定该笔借款的还款日期应当是2015年4月26日。被告辩称该款未到履行期限而拒绝偿还,但鉴于其已于2015年2月14日提前偿还两万元,且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该笔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被告认为不到归还期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其应当继续履行偿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佰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亚丽归还借款及利息170000元。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亚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