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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闫波申请丁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716号(2015)呼法执字716号、申请执行人:闫波,,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邮寄2号楼1单元被执行人:丁辉(别名丁亮),,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财贸办楼1单元本院依据(2015)呼民初字笫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闫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辉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丁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丁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不在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 志 军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文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