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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龙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天勇诉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勇,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龙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张天勇,男,汉族,1962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幸乐、皇甫艳平,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健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文,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健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孟娟,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原告张天勇诉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天勇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勇撤回对被告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李 芳审判员 姚光辉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