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2015)新法执字第133号执行裁定书中国农业银行与刘满园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刘满园,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以下简称新化农行)。法定代表人朱平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满园(媛),女,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曹家镇天竺村*组。被执行人袁明,男,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新化县上梅镇古城路***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农行与被执行人刘满园、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6日经本院审结,本院(2012)新法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满园、袁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采取积极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为避免案件久执不结,拟对本次执行作程序终结处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新法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伍智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