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玉与邓春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张玉,男,51岁,农民,汉族。被告邓春岭,男,55岁,农民,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与被告邓春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撤回对被告邓春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