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少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花某甲、孙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甲,孙某,花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203号原告花某甲。委托代理人刘陆根,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第三人花某乙,系原告花某甲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甲诉被告孙某、第三人花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