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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马开拓与华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开拓,华凡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02号原告马开拓,男,1990年4月23日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被告华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晋城市康达建材市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开拓诉被告华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开拓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开拓撤回起诉。诉讼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马开拓承担。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