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余某甲,男,2002年4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泽伟,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乙,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与被告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