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曲政与宋吉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政,宋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曲政,农民。被执行人宋吉军,农民。本院在执行曲政与宋吉军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7)烟牟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隋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