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武汉福泽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黄冈有限公司、陈志发、蔡均堰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福泽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黄冈有限公司,陈志发,蔡均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9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负责人:杨德,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鲍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福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8号(后楼)四楼、六楼。法定代表人:余水波。被申请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812号。法定代表人:李光甫。被申请人:国药控股黄冈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62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被申请人:陈志发。被申请人:蔡均堰。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福泽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黄冈有限公司、陈志发、蔡均堰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福泽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黄冈有限公司、陈志发、蔡均堰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福泽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黄冈有限公司、陈志发、蔡均堰银行存款15,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