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宁某某,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