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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邓孝芬与重庆华飞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孝芬,重庆华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80号原告邓孝芬,女,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华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迎宾大道35号4单元24-1号。法定代表人傅尘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孝芬诉被告重庆华飞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孝芬撤回对被告重庆华飞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邓孝芬负担。审判员  程芳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欧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