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谢智平申请执行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智平,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660号申请执行人谢智平,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田,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法定代表人裴宗全,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智平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谢智平人民币97308元,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2799.9元,执行费14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谢智平人民币5000元(直付),剩余案件款及利息,被执行人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谢智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2015年8月6日前给付完毕,如被执行人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则自愿承担剩余案件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402元由被执行人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执字第006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