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勒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袁光武诉喀什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疏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疏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勒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反诉被告):袁光武,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个体,住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8村1组402号。委托代理人:袁烈涛,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施工员,住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托尕依兰杆村1组402号。(系原告之子)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疏勒县博望康城商业街2座。法定代表人:张光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长春,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袁光武诉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9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楚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沙鸿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栗干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