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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凯南、马玉芳、周立荣与王立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凯南,马玉芳,周立荣,王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周凯南,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马玉芳,女,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周立荣,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立威,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周凯南、马玉芳、周立荣与王立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双郑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赔偿金7660.70元及诉讼费2840.00元。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郑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