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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映美与杨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映美,杨乃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刘映美,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杨乃平,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映美诉被告杨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映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映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映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3.00元,由原告刘映美负担。审判员  田阿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 辑 更多数据: